党章学习问答(51-60)
51、怎样理解“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这一党员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这一党员权利,主要是指党在制定有关政策或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时,党员可以在党组织听取意见的有关会议上,或者在有关党报党刊上开辟的讨论栏目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当然,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时,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政策,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果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程序提出,不得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中央政策相反的意见。
52、怎样理解“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一党员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是指党员对党的工作,包括本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工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出建议和倡议。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对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员的工作责任感有着重要的作用。每一个党员都是党的肌体上的一个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党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每个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把关心党的事业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对党的各项工作积极地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并在实践中努力开拓,勇于创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53、怎样理解“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一党员权利?
在党的工作中,出现某些缺点甚至错误是难免的,个别党员和组织违法乱纪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党章中关于党员批评权、检举权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地发现并有效地同党内各种错误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经常受到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党员的批评、检举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批评的途径是必须“在党的会议上”,行使批评权不能不讲场合地点,不能在群众中散布,也不能在会后和背后乱说。第二,批评和检举的原则是必须“有根据地,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不能捕风捉影、添枝加叶,更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第三,批评、检举的范围是“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无论哪一级党的组织,无论是什么职务的党员,党员都可以有根据地对他们行使批评权、检举权。
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要正确地行使权利。
各级党组织都要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应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系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4、怎样理解“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一党员权利?
这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党员享有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党员享有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批评候选人和建议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组织应尊重、保护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不得防碍党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党员享有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同时,作为候选人而没有选上的党员,要能够正确对待落选,不应产生消极悲观和委屈精神,仍然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工作。
55、怎样理解“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一党员权利?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出鉴定,是指党组织对党中表现作出的评价。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允许党员本人申辩,同时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既是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56、怎样理解“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一党员权利?
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党员应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基本条件,是党的纪律,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但是,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产生某些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现象。由于党员所处的位置不同,自身的素质不同,对情况的了解和对问题的认识也就不同,就会产生对党员决议和政策的不同意见。对此,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并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党员也应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求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正确的理解。同时也应当看到,有时候真理在少数人手里。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保证广大党员的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对保留意见的党员来说,必须明确在党内保留不同意见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决议。这样才能保证党的行动的一致,当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确实错了,就应该主动放弃自己的错误意见,更不能坚持错误观点并到处传播。
57、怎样理解“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一党员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指党员被人检举揭发或受到迫害或犯了错误受到组织的审查或处分等,本人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处理不妥,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事实和理由,要求解决或处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慎重对待,并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给以负责的答复或作出正确的处理。对于党员不合理的请求,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给以实事求是的解释和批评。
58、为什么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入党自愿,是我们党发展党员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中,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只有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志愿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才能做到。只有当申请入党的人懂得了为什么要入党,并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自己的一切的时候,才能自觉地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积极工作,克己奉公,无私奉献,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如果入党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
59、发展党员为什么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所谓个别吸收,就是通常所说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在发展党员时,要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成批发展。成批发展党员,往往会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并不是说每次支部大会只能讨论一个申请人入党,但如果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该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60、发展党员为什么要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发展党员除经过党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外,还应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这样做,有助于党组织更准确地掌握党员标准,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也有利于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避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